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学术素养,防止学术腐败,营造公平、健康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提高科研及学术水平,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研究队伍,提升我院在各学科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在编(含聘用)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下统称科研人员)。在东莞理工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东莞理工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以及参加我院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学生,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东莞理工学院的,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科研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自觉维护科研人员的声誉,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四条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中要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劳而获的行为。反对沽名钓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要弘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青年科研人员要尊重老年科研人员,老年科研人员也要注意培养和关心青年科研人员。
第六条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科研人员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进行科研工作,在申报项目或接受委托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科学技术评价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技术交易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学术研究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剽窃、抄袭行为。引用他人作品应注明出处,并不能构成本人作品的实质部分,不能影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以翻译、改编、汇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并发表的,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影响原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为执行学院(包括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或其他组织、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可享有署名权。
凡对学院的调查报告和宣传报道类作品应交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公开发表。
第九条在科研项目的开题、论证阶段应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论文、专著应就所论证的课题概略地说明该领域他人的研究成果及研究现状。
第十条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与之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凡在科研成果中直接引用文献资料,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观点、数据、论述,须注明来源。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书名、作者、版次、页码、出版社;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作者、卷期、出版时间。所有引文须认真核对,中间有省略的,须打省略号。凡转引文献,须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用。凡仅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能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得列入参考文献。
3、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根据合作者对成果所做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的署名应在成果公开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完成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4、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5、在各种科研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的技术秘密,注意保护学院和国家的知识产权,应保密的成果在公开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6、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注明作者单位。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方式由合作作者约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关系。
7、图书出版时,应准确标明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8、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在学术争论中,应以理服人,不能谩骂、诽谤或进行人身攻击。在学术研究中,凡受到别人启发、帮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表示感谢。
1、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
6、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9、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学院各单位、相关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具有并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项目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查实者,由学院按规定严肃处理。
2、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学术监督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道德方面的署名投诉或申诉,并按照有关程序严肃认真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
1、学术监督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申诉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投诉或申诉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2、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或申诉人,学术监督委员会应通知投诉或申诉人,责成并会同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向学术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其中应对调查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3、学术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向院党政联席会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4、学院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书面下达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全院。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记入其学术档案。
5、学术监督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保护投诉和申诉人。在院党政联席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调查工作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细节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教师和科研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力争横向合作项目。学院把获得科研项目作为对教师和科研人员考核、晋级、奖励的重要指标。学院鼓励各单位把科研项目的争取、实施与学科建设结合起来。凡与院外单位合作申请科研项目时,需签订有关经费分配、成果分享协议。
第十六条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提出的相关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院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十七条学院将在一定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遴选、资助学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出版优秀学术著作。
第十八条学院科研处接受有关学术腐败的举报,配合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和科研处给予口头提醒和批评;屡教不改者,由学院提出通报批评。
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主要指抄袭、剽窃或严重侵占他人成果),学院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加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学生违规者,由违规者的导师及所在单位给予口头提醒和批评。屡教不改者,由教务处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理。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主要指抄袭、剽窃或严重侵占他人成果),取消其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同时追究其导师责任。已获得学位者,由院学位委员会讨论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一条对没有特殊原因而长期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研处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退还项目经费及学院的配套费等一切经费,由此影响学院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